东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私搭乱建起纠纷
东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私搭乱建起纠纷。
一、【案情简介】
王明(化名)和李海(化名)是卸甲镇某村相处多年的好邻居,两家人关系一直不错,逢年过节还会相约一起小聚。可是和睦的关系却被一件小事打破了。2024年年底,王明因为家庭生活所需,在自家门口建了一个大约七平米大小的屋子做厕所。李海认为该厕所影响了他的居住环境,便要求王明自行拆除。起初双方碍于情面还能坐下来好好谈谈,可是见王明一直无动于衷,李海也失去了耐心,和家里人去王明家上门吵闹,王明也特别窝火,认为自家建厕所并未影响李海家的日常生活,自此两家由和睦相处的邻居变成了反目成仇的死对头。2025年3月,事态又进一步升级,李海在未征得王明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该厕所拆除,并导致王明厕所里的洗衣机、增氧机、铝合金门等财物损坏。眼看双方的情绪无法控制,大战一触即发,村委会连忙将情况上报,并邀请卸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调解。
二、【调解过程】
当日,在询问了当事人的意见之后,镇调委会受理了该调解申请,并就相关纠纷展开调查。
(一)初步调查,明确争议焦点
调委会介入后,委派专职调解员韩某进行调解。韩某首先来到了事发现场,确认厕所已完全拆除,残留建筑垃圾未清理。随后又与周边群众了解情况,并分别与当事双方进行了沟通。通过前期的走访、调查、谈话,调解员梳理出争议的焦点:
王明认为:李海损坏了自己新建的厕所,应当赔偿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垃圾清理费等共计5万元。
李海则申辩:王明厕所的异味直接飘入其家中,根本无法开窗通风,自己迫不得已才强行拆除的,况且王明这个厕所是个违章建筑,拆除系维护公共利益,拒绝赔偿。
调解员进一步与村委会和镇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核实:王明新建厕所确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章建筑,但李海拆除行为是个人行为,其个人并没有相关执法权限,行为本身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二)法律释明,引导理性协商
调解员韩某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稳定双方情绪,努力修复双方邻里关系,另一方面以理释法,分析各自行为的合法性。针对李海的强拆行为,调解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拆除他人财物需经合法程序,擅自拆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章建筑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个人无权私自拆除。同时因为王明私自搭建厕所的行为在先,调解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明在建厕所时,确实未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和邻居李海的相邻权,且未履行报批手续,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调解员对各自行为的法律解释,双方对自己的过错有了进一步认识,对彼此的态度也有所缓和,王明承认搭建厕所存在违规问题,李海认识到拆除行为欠妥。
(三)背靠背调解,化解对立情绪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沟通,支持了王明的合理诉求,但指出厕所未获审批且影响环境,建议降低赔偿金额,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与李海沟通时,强调其行为风险(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引导其换位思考。
三、【调解结果】
经过三轮沟通,双方同意“面对面”协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获得双方认可:李海一次性支付王明3万元作为拆除厕所的损害赔偿;王明负责3日内清理现场垃圾,并将该厕所所在地块平整到位,同时承诺重建厕所时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李海不再以其他理由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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