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
东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18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受家庭压力影响短暂相处后,于2018年9月30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日生育婚生女杨小某。
婚后被告长期在西安工作且薪酬较高,原告自婚生女出生后,独自带其在石家庄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此阶段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不低于6000元。但双方因异地分居、聚少离多,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22年2月起,被告疏于履行家庭责任,不再负担家庭日常开销,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也基本未履行,仅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零星支付6100元,完全未尽到作为父亲及丈夫的责任,致原告丧失对婚姻的期待,认为婚姻无维系必要。
此前,原告曾于2022年年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维护家庭完整、给婚生女稳定成长环境,经审慎考虑后撤诉;2023年8月,被告亦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无缓和可能,原告再次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由自己抚养婚生女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前购买的西安市莲湖区XXX小区房屋,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还部分贷款;截至2025年5月,双方名下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另,原告单独为婚生女支出医疗费38329.71元,被告未分担。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以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后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律师代理本案原告郭某某。
二、争议焦点
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婚生女杨小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及抚养费数额应如何确定;
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与分割;
4.原告为婚生女支出的医疗费用,是否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三、律师代理过程及结果
代理过程:
1.案件梳理与证据收集
代理律师首先与原告郭某某进行深度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与原告的核心诉求——不仅是解除已无维系必要的婚姻关系,更关键在于获得婚生女杨小某的抚养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这是原告保障自身与子女合法权益的核心关切。基于此,律师协助原告系统性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且逻辑严密的证据链:从证明婚姻关系与子女身份的结婚证、婚生女出生证明,到体现双方多次起诉离婚、感情确无和好可能的裁判文书(2022年原告撤诉的裁定书、2023年被告起诉后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从证实原告索要抚养费遭拒的微信聊天记录,到反映被告过往抚养费支付情况的银行转账记录;再到证明婚生女医疗开销由原告单独承担的医疗费用明细,以及体现原告具备稳定抚养能力的收入证明,同时还收集了被告婚前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维修基金缴纳证明,为后续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奠定基础。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全面覆盖了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三大核心争议点,为后续诉讼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
2.调查取证尝试
因原告不了解被告实际财产情况,代理律师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逐一联系被告每一个银行卡的开户银行、西安当地社保部门及公积金缴纳单位,咨询财产信息调取流程及所需材料,拟定调查取证申请书后,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明细,虽最终未获法官同意,但为后续财产分割主张中“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倾斜分割”奠定事实基础,也让法院对双方财产状况的认定更贴合实际情况。
3.诉讼策略制定
①离婚主张:以“双方多次起诉离婚、长期异地分居、被告未尽家庭及抚养责任”为核心,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②抚养权与抚养费:依据“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工作稳定且有母亲协助照顾、被告长期异地缺席抚养”等事实,结合《民法典》第108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原告抚养婚生女更有利于其成长;以“被告婚前曾每月支付约6000元抚养费、被告月均工资1.5万元以上”为依据,要求按每月6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若被告主张过高,则按其月收入20%~30%计算。
③财产分割:针对婚前房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针对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为共同财产;同时以“原告抚育子女、负担家庭开支更多”为由,要求以多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
4.庭审抗辩与补充意见
被告庭审时同意离婚并放弃抚养权,但不认可我方所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被告主张800元/月)及房屋现价,同时亦不主张评估鉴定,因鉴定所耗金额原告亦无法承受,为考虑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询价,并提交补充意见,详细阐述了原告较为关心的房屋增值分割计算方法、养老保险与公积金分割、抚养费起算时间以及庭审时未被法院重点关注的财产分割比例等问题。
代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达成一致,主要争议集中于抚养费数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代理律师充分利用证据材料,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就抚养费及共同财产分割提出了合理合法的主张及依据,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考虑到原告对家庭付出较多,判决其分得60%财产份额,被告补偿原告共计121,002.31元。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婚生女医疗费分担的请求,认为已在财产分割中予以考量。
四、裁判要旨
1.感情破裂认定:原、被告婚后长期异地分居,且双方均曾起诉离婚,原告本次系二次起诉,结合被告未尽家庭及抚养责任的事实,以及同意离婚的意见,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子女抚养与抚养费: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原告工作稳定且有家人协助照顾,被告长期异地工作无法充分陪伴,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数额,法院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1200元/月,既保障婚生女基本生活需求,又兼顾被告实际负担能力。
3.财产分割:
①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个人财产,未归还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但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考虑到原告无法承担评估费用,与法院沟通原告的现实情况后,法院询价后参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13500元)计算补偿款。
②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均属共同财产,因原告抚育子女、负担家庭开支更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额补偿。
③医疗费用处理:原告主张的婚生女医疗费用,因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已考虑原告付出,故未单独判决被告分担。
标题:东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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